本發(fā)明涉及航空器,具體涉及一種模塊式機身。
背景技術:
1、2024年3月27日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科學技術部、財政部、中國民用航空局印發(fā)《通用航空裝備創(chuàng)新應用實施方案(2024-2030年)》,提出主要目標:到2027年,我國通用航空裝備供給能力、產業(yè)創(chuàng)新能力顯著提升,現(xiàn)代化通用航空基礎支撐體系基本建立,高效融合產業(yè)生態(tài)初步形成,通用航空公共服務裝備體系基本完善,以無人化、電動化、智能化為技術特征的新型通用航空裝備在城市空運、物流配送、應急救援等領域實現(xiàn)商業(yè)應用;到?2030年,以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為特征的通用航空產業(yè)發(fā)展新模式基本建立,支撐和保障“短途運輸+電動垂直起降”客運網絡、“干-支-末”無人機配送網絡、滿足工農作業(yè)需求的低空生產作業(yè)網絡安全高效運行,通用航空裝備全面融入人民生產生活各領域,成為低空經濟增長的強大推動力,形成萬億級市場規(guī)模。
2、激增的航空器需求需要重新優(yōu)化航空器的結構,目前的機身構造已不適應大批量生產的要求。
3、本申請涉及的一種模塊式機身至少有以下有益技術效果:能大批量生產,生產效率高,降低成本。
技術實現(xiàn)思路
1、本申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模塊式機身,蒙皮壁板分段化,各個分別制造,降低制造難度,生產效率高;蒙皮壁板采用整體式結構,可由模鍛件或壓鑄件經加工得到,生產速度快,大批量生產的成本低;各部件的連接主要通過肋(或骨架)相連接來實現(xiàn),連接強度高,安全性高,減少連接件及相關連接的工作量,生產效率高;模塊化設計,各部件分別制造,然后連接組合,生產效率高。
2、本申請的技術方案是:一種模塊式機身,所述模塊式機身包括機身梁框架(1)、蒙皮壁板(2);
3、所述模塊式機身的主要材質為鋁合金或鎂合金或鈦合金,或者所述模塊式機身的主要材質為鋁合金、鎂合金、鈦合金其中二種或三種;
4、所述機身梁框架(1)包括大梁(11)、隔框(12);所述模塊式機身的所述大梁(11)是數(shù)(或多)個(2個或2個以上);所述模塊式機身的所述隔框(12)是數(shù)(或多)個(4個或4個以上);所述機身梁框架(1)起到支撐蒙皮壁板(2)的作用;所述機身梁框架(1)起到承受彎矩引起的軸向力,保持機身外形的作用;機身較易按需要開口;
5、所述大梁(11)是機身結構的縱向(或類似縱向)構件,是承受彎矩引起的軸向力的主要構件;所述隔框(12)是機身結構的橫向(或類似橫向)構件,起到承受和傳遞載荷,保持機身的外形,支撐所述蒙皮壁板(2)的作用;
6、機身前、后的所述隔框(12)可按需要做成壁板式隔框;中間的所述隔框(12)可做成圓環(huán)形狀,機身開口部位的所述隔框(12)是不完整的;
7、所述隔框(12)與所述蒙皮壁板(2)的連接主要通過所述隔框(12)與所述蒙皮壁板(2)的橫向肋(22)(或縱向肋23)連接來實現(xiàn);
8、所述蒙皮壁板(2)包括蒙皮(21)、橫向肋(22)、縱向肋(23);所述橫向肋(22)是機身橫向(或類似橫向)的所述蒙皮壁板(2)骨架,所述縱向肋(23)是機身縱向(或類似縱向)的所述蒙皮壁板(2)骨架;所述橫向肋(22)、縱向肋(23)起到支撐蒙皮(21),構成并保持所述蒙皮壁板(2)的形狀,載荷傳遞等作用;蒙皮(21)具有承受局部空氣動力和形成所述蒙皮壁板(2)外形的作用;
9、所述蒙皮壁板(2)是整體式結構,可由模鍛件或壓鑄件經加工得到,生產速度快,大批量生產成本低,一致性高,壁板的強度相對較高;無需將蒙皮連接到桁條、翼肋等,可減少大量的連接件及相應的連接工作,生產效率高、降低成本;
10、所述模塊式機身的所述蒙皮壁板(2)是多個(6個或6個以上);連接到所述模塊式機身的多個所述蒙皮壁板(2)起到維持機身外形,承受小部分(或部分)彎矩引起的軸向力,承受剪力和扭矩,承受和傳遞局部氣動載荷的作用;分段化,各段分別制造,降低制造難度,分類生產,生產效率高;
11、蒙皮壁板分段后,單個所述蒙皮壁板(2)尺寸較小,能相對容易制造復雜的曲面,降低生產難度;
12、所述蒙皮壁板(2)相互之間的連接是通過連接所述蒙皮壁板(2)相臨邊的橫向肋(22)(或縱向肋23)來實現(xiàn);
13、各部件的連接主要由肋(或骨架)相連接,連接強度高,安全性高;各壁板可根據需要采用不同厚度的蒙皮,不影響翼面的光滑度;
14、模塊化設計,各部件分別制造,然后連接組合,生產效率高;
15、如某個蒙皮壁板(2)意壞受損時,可單獨更換,更換速度快、難度不高,易維修。
16、除非另有定義,本申請描述中所使用的技術術語或科學術語應當為本申請所屬領域內的一般技術人員所理解的通常含義。本申請描述中,術語“外”“內”“一段”“一級”“進口”“出口”“軸向”“切向”“內徑”“外徑”“交錯”“對應”“圓周”“某個”“最后”等指示方位或位置關系,僅是為了便于描述本發(fā)明和簡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示所指的裝置和元件必須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構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為對本發(fā)明的限制。此外“第一級”“下一級”“逐級”“一個模塊單元”“最后一級”以及類似用語,僅用于描述目的,用以區(qū)分不同的組成部分,而不能夠將其理解為指示或暗示相對重要性。本申請描述中所使用的“一個”“一級”等類似詞語,不應理解為對數(shù)量的絕對限制,而應理解為存在至少一個。本申請描述中所使用的“向下偏轉90度”“水平向后”等類似詞語,不應理解為對度數(shù)的絕對限制,而應理解為包含“向下偏轉90度”“水平向后”。本申請描述中所使用的“包括”“或者”“或”等類似詞語意指出現(xiàn)在該詞前面的元件或者物件涵蓋出現(xiàn)在該詞后面列舉的元件或者物件及其等同,而不排除其它元件或者物件。
17、此外,還需要說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確的規(guī)定和限定,在本申請的描述中使用的“連接”“組裝”“安裝”“組合”“連”等類似詞語應做廣義理解,例如,連接可以是固定連接,也可以是拆卸連接,或一體連接;可以是機械連接,也可以是電氣連接;可以是直接連接,也可以通過中間媒介間接連接,還可以是兩個元件內部的連通,領域內技術人員可根據具體情況理解其在本申請中的具體含義。
1.一種模塊式機身,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塊式機身包括機身梁框架(1)、蒙皮壁板(2)。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模塊式機身,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塊式機身的主要材質為鋁合金或鎂合金或鈦合金,或者所述模塊式機身的主要材質為鋁合金、鎂合金、鈦合金其中二種或三種。
3.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模塊式機身,其特征在于,所述機身梁框架(1)包括大梁(11)、隔框(12);所述模塊式機身的所述大梁(11)是數(shù)(或多)個(2個或2個以上),所述模塊式機身的所述隔框(12)是數(shù)(或多)個(4個或4個以上);所述機身梁框架(1)起到支撐蒙皮壁板(2)的作用。
4.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模塊式機身,其特征在于,所述大梁(11)是機身結構的縱向(或類似縱向)構件,所述隔框(12)是機身結構的橫向(或類似橫向)構件。
5.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模塊式機身,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框(12)與所述蒙皮壁板(2)的連接主要通過所述隔框(12)與所述蒙皮壁板(2)的橫向肋(22)(或縱向肋23)連接來實現(xiàn)。
6.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模塊式機身,其特征在于,所述蒙皮壁板(2)包括蒙皮(21)、橫向肋(22)、縱向肋(23);所述橫向肋(22)是機身橫向(或類似橫向)的所述蒙皮壁板(2)骨架,所述縱向肋(23)是機身縱向(或類似縱向)的所述蒙皮壁板(2)骨架;所述橫向肋(22)、縱向肋(23)起到支撐蒙皮(21),構成并保持所述蒙皮壁板(2)的形狀,載荷傳遞等作用;蒙皮(21)具有承受局部空氣動力和形成所述蒙皮壁板(2)外形的作用。
7.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模塊式機身,其特征在于,所述蒙皮壁板(2)是整體式結構。
8.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模塊式機身,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塊式機身的所述蒙皮壁板(2)是多個(6個或6個以上),連接到所述模塊式機身的多個所述蒙皮壁板(2)起到維持機身外形的作用。
9.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模塊式機身,其特征在于,所述蒙皮壁板(2)相互之間的連接是通過連接所述蒙皮壁板(2)相臨的橫向肋(22)(或縱向肋23)來實現(xiàn)。
10.根據前述權利要求中任一項所述的模塊式機身,其特征在于,所述機身梁框架(1)、蒙皮壁板(2)分別制造,然后連接組合成所述的模塊式機身。